福鼎市物价局、福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调整福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鼎价[2015]1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工资和管理维护费用的不断上涨,导致物业服务成本提高。为疏导价费矛盾,规范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定价目标》(闽政[2010]8号)和《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近日我局会同市住建局参照《宁德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宁价费[2014]182号),经市政府同意(鼎政综[2015]118号),决定对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指导性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公布后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已入住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过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收费标准》范围内重新约定。
三、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规定执行,若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则从其规定。
五、各物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业主监督。
附件:《福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指导性收费标准》
福鼎市物价局 福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6月17日